在广东中山,一男子买了一条河豚鱼,却被阿姨偷走了。 他吓坏了,赶紧拿着扩音器在小区里喊话,河豚有毒,千万不能吃。 阿姨以为这个男人吓唬她,就熬汤毒死了她的孙子。 阿姨非常生气,起诉该男子伤害了她的孙子,并索要100万元。 (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)
这天,张先生拿着大喇叭,在小区里行走时喊道:“亲爱的邻居们,我刚买的河豚不见了,河豚有毒,请不要吃抢走它的邻居。”中毒后果不堪设想,请拿走河豚鱼的邻居将鱼归还并放入社区亭。”
张先生重复了这句话,并走了好几圈。 很明显河豚是被偷的,但他说是被邻居拿走了。 这保护了小偷的尊严,但没有人出来归还鱼。 他忍不住担心。
张先生一生除了钓鱼没有其他爱好,而且沉迷于钓鱼,甚至彻夜不眠。
由于他的捕鱼技术,常先生总是获得丰厚的回报。 他不但吃鱼受伤,还把鱼送给亲戚朋友,他们都吃腻了。
那我们该怎么办呢? 钓到的鱼总不能扔掉吧? 当然,他不会蹲在路边卖。 他保不住自己的面子,就买了一个大鱼缸,养的鱼都吃不下了。
时间长了,他觉得养鱼很好玩,但是钓到的鱼没有欣赏价值,于是他决定去花鸟鱼市场河豚汤,买一些漂亮的鱼,扔进鱼缸丰富一下。他的业余时间。
他买鱼的时候,发现河豚非常漂亮,又胖又可爱,就买了一条准备带回家。
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到了小区门口,发现妻子要的东西没有买,于是他把自行车和挂在门口车把上的河豚停在门口,去超市买东西。
当他回来时,发现河豚不见了,这让他吃了一惊。 如果一条可食用的鱼被偷了,他也不会在意。 但河豚有毒,如果被不懂的人偷吃,后果不堪设想。
他迅速跑到物业并调取了监控摄像头。 他只看到偷鱼的人是一位阿姨。 她带着鱼走进了小区,却看不清她的五官。
无奈之下,一开始就出现了张先生在小区里用扩音器做广告的场景。
他大喊,偷鱼的人不会把鱼还回来,这样就等于自投罗网。 当然,她不能把鱼还回去,因为她知道这条鱼是不能吃的,所以她只能把它扔掉。
但这位吴姓阿姨平时就喜欢占便宜,做小偷小摸的事情。 她认为张先生只是吓唬人,想让她把鱼还回来,然后危言耸听。 她吃了大半辈子的鱼,却实在不听。 不能吃的鱼怎么办?
于是,吴阿姨不仅做了鱼汤,而且一闻到,香味都香得自己都不想喝了,就先给孙子盛了一大碗。
孙子仰起脖子,把汤喝光了。 然后他把碗递给奶奶,并要了更多。
吴阿姨赶紧又给孙子盛了一碗。 正当她收拾厨房的时候,客厅里突然传来孙子的哭声。
她赶紧跑进客厅,发现孙子脸色苍白,嘴唇青紫,捂着肚子打滚,还呕吐、拉肚子。 吴阿姨吓坏了,赶紧叫了救护车。
但当孙子被送往医院时,还没来得及救就已经没有呼吸了。 经检查,发现其因饮用河豚鱼汤而食物中毒。
吴阿姨痛苦万分,放声大哭,但她还是不相信世界上有毒鱼。 她认为是张先生在鱼里下了毒,故意伤害了她的孙子,于是她到法院起诉,要求张先生赔偿自己100万。
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这件事如何认定呢?
1、吴阿姨孙子的死,张先生有责任吗?
有网友认为,买鱼的人就没有责任吗? 他把鱼放在车把上就走了,没有尽到保管鱼的责任。 如果他去超市的时候把鱼带在身上的话,那偷鱼贼岂不是就偷不了了?
具体到本案,张先生不允许这样的结果发生,却没想到短短几分钟,门口就有保安,他的鱼就丢了。
鱼丢后,他立即用扩音器宣布河豚有毒,千万不能吃,但偷鱼者却置若罔闻。 因此,张先生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,不可能预见到这一情况。 结外有枝,故。 他没有责任。
2、吴阿姨涉嫌偷鱼导致孙子中毒,涉嫌过失死亡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以下罚款: 500多元。 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河豚的价值并不高,所以吴阿姨的盗窃行为只能受到公安的处罚,但她的孙子中毒身亡的事实却触犯了刑法。
因为吴阿姨不知道河豚有毒,虽然听到了张先生的扩音器,但她并不相信。 她煮了汤给孙子喝。 她没有投毒罪,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。
《刑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。 因过失未能预见后果,或者已经预见后果并认为可以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,属于过失罪。
于是,吴阿姨因为自己的无知和自以为是,导致孙子吃了有毒的河豚鱼汤,导致意外中毒身亡。 她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3、法院驳回吴阿姨的上诉,吴阿姨被判入狱,张先生被无罪释放。
这个判决出乎吴阿姨的意料。 她眼含热泪继续上访,抱怨自己受到的不公。 然而,法律是公平的。 吴阿姨最终因贪小便宜吃大亏,害得孙子丢了性命。 把自己关进监狱。